申请人: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8592号“小宇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2311号“小宇”商标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潜水服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