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01833号“也雅 Ye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也雅 Yeya 55201833

阅读:123919 2022-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1833号“也雅 Y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8442号“也雅 Yeya”商标、第30544668号“也雅 Yeya”商标、第4631081…

  申请人: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1833号“也雅 Y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8442号“也雅 Yeya”商标、第30544668号“也雅 Yeya”商标、第46310818号“也雅Yeya”商标、第48194804号“也雅 Ye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知名度证据、销售证据及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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