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月明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8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0810号图形商标、第5462641号“TedCompany Tedman SINCE1991及图”商标、第22470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外观、构成、呼叫等均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