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28441号“HEALTH-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ALTH-IX G1128441

阅读:191799 2022-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迪宝纳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28441号“HEALTH-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对申请商标进行了艺术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被消费者所识别,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

  申请人:迪宝纳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28441号“HEALTH-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对申请商标进行了艺术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被消费者所识别,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已经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产生了紧密的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07396号“HEALTH-IX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提交了注销申请,待该商标注销后,将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权利阻碍。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注销申请审查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提出国际删减申请,该删减申请经我局审查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经国际删减药品商品已经限定为人用药品商品,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HEALTH-IX”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HEALTH-IX”与引证商标文字“HEALTH-IXSW”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品等全部复审商品、第30类蜂蜜、黄色糖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品等全部复审商品、第30类蜂蜜、黄色糖浆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品等全部复审商品、第30类蜂蜜、黄色糖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28441号“HEALTH-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ALTH-IX G11284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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