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7994号“PLANET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78713号“PLANET J”商标、第23297173号“PLANT”商标、第10450569号“PLANET J”商标、第54231101号“行星九号实验室 PLANET9 LAB”商标、第55848814号“PLANET WANDERER”商标、第55848829号“CREATOR PLANET”商标、第37106694号“行星九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23045号“PLANET FITNESS”商标、第27745694号“PLANET FITNESS”商标、第48386385号“PLANET J”商标、第12634252号“PLANET J”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申请,引证商标六尚在审理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一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LANET”、“PLANT”等英文词汇中文解释、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引证商标五、六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至六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其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其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经营彩票服务上予以撤销,其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LANET9”(可译为行星9)与引证商标一、三、八至十一显著认读文字“PLANET”、引证商标七文字“行星九号”、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书籍出版、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