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宜宣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达信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3255号“三龙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0669号“三角龙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4月6日止,该商标现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该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