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子茗食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13228号“叶子茶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3719号“添然苑及图”商标、第32771505号“叶子记”商标、第27279788号“叶子小铺”商标、第27281015号“叶子小铺”商标、第53451771号“叶子”商标、第40598038号“叶子干锅”商标、第27266956号“叶子小铺”商标、第44380050号“叶子干锅”商标、第21063882号“小叶子LEAF PIZZA”商标、第21063943号“小叶子”商标、第34064684号“木子七 茶文化馆”(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叶子茶仓”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