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儒韵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黑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19019号“儒韵传媒 RUYUN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7585号“RUYUN”商标、第10875065号“儒韵堂”商标、第54696169号“儒韵”商标、第33590064号“儒韵学堂CONFUCIANISMCHARM SCHOOL”商标、第13707619A号“RUYUN”商标、第13719572号“RUYUN”商标、第31456622号“RUY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中文“儒韵传媒”、英文“RUYUN MEDI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中文“儒韵传媒”、英文“RUYUN MEDI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中文“儒韵传媒”、英文“RUYUN MEDIA”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