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降解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安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3266号“爱地球爱降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5236号“爱地球 长江7号CJ7 THE CARTOON”商标、第8564746号“爱护地球LOVE THE EARTH”商标、第44947951号“爱地球LOVE EARTH”商标、第8564760号“爱护地球 LOVE THE EAR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地球 爱降解”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模型用塑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地球爱降解”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