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妮尚希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44155号“nescens swiss anti-aging scien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李维玺310115199108060632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2月18日申请在先的第52287558号“NESCENS SWISS ANTI-AGING SCIENCE”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87558号“NESCENS SWISS ANTI-AGING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1239115号“妮尚希 NESCENS SWISS ANTI-AGING SCIENCE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SWISS”可译为“瑞士的”,与瑞士国名近似,且图形与瑞士国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答辩理由:申请商标已取得瑞士政府出具的书面授权,同意其在中国申请注册。同时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nescens”,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瑞士政府出具的授权书及申请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及上述文件的公证认证件,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经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