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36749号“沙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沙赞 29136749

阅读:115275 2022-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匠道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29136749号“沙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228006A号“SHAZAM”商标、第25228006号“SHAZAM”商…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匠道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29136749号“沙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228006A号“SHAZAM”商标、第25228006号“SHAZA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电影名称“沙赞”完全相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和知名商品名称权。三、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抄袭他人商标、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性质,带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公司背景的介绍页;2、漫画封面;3、电影打印页;4、相关报道;5、销售的产品、页面;6、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打印页;7、搜索结果、检索报告;8、决定书、裁定、判决书、商标档案;9、法务通讯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第28类服装绶带、游泳圈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SHAZAM/雷霆沙赞》的百科、电影、报道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沙赞”既是申请人出品的电影《SHAZAM/雷霆沙赞》的片名,也是该电影中主要角色的名称,且经推广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结果。因此,申请人对“沙赞”的电影名称和角色名称可能产生的商品价值享有在先合法权益。争议商标文字“沙赞”与申请人知名电影名称、角色名称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电影名称及其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服务的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9136749号“沙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沙赞 291367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26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