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7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6924号“知云及图”商标、第10022169号“HGC及图”商标、第13499595号“和记电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未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三注册人就两方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windows官网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接收电视和全球通讯网络传送物并将其传送至电视或其他显示设备的电子装置用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可资区分的显著部分,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截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出具的共存文件以及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的证据,故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