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65611号“中華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華郡及图 56565611

阅读:164681 2022-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荆山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5611号“中華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华郡”作为我国历史上设置的郡级建制、历史地名,具有丰富、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申请商标作为整体识别,整体产生了具有固定指向…

  申请人:陕西荆山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5611号“中華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华郡”作为我国历史上设置的郡级建制、历史地名,具有丰富、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申请商标作为整体识别,整体产生了具有固定指向的第二含义,整体含义超过了“中华”本身的整体含义,不会使公众误认为其是我国国家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郡”的含义、富平县的解释及简介、记载中华郡的县志、出版书籍等、网络搜索、中华郡的历史介绍、审计报告、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法院判决、富平县人民政府函件、其他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華郡及图”中含“中華”,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 《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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