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蒂帕尔迪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1486号“FITTIPALDI AUTOMOB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030526号商标、第57198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是申请人商标的延伸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书、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两件引证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