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财敦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5927号“CA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4126号“CAIXIN”商标、第50425995号“CAIXIN”商标、第19932029号“CAIGIN”商标、第13127881号“CAIYI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出现在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当前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CAIXIN”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CAIGIN”、“CAIYIN.C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