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汉室商业空间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佩信科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3362号“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4437号“北京图新瀚和科技有限公司 HAN及图”商标、第57268597号“hantech”商标、第46208401号“HANHA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