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瑀昕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1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7222号“淨蓮居及图”商标、第21638990号“五富珑行及图”商标、第15435596号“依顺尔 ECHO OF SOU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