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菩药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1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棉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40130号“TAIWOFO及图”商标、第30834641号图形商标、第13835787号图形商标、第24493450号图形商标、第24493453号“安幕茵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在“肥皂、口红”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棉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