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仁济朗镜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36846527号“朗镜眼镜LANGJING OPTICAL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