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振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未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2003号“松江老号SONGJIANGLAO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松江老号SONGJIANGLAOHAO及图”整体含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松江”有所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