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8460号“邮美航空UM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7761号“MINGXUNG及图”商标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