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芙蓉综合融资租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9309号“FU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7876号“FU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在撤三审理中。其次,申请商标与第44673550号“孚幼 FU Y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2复审决定;引证商标1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80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出租;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投标报价”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FUY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