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超级马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3907号“BV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BVVI”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6295号“BWI及图”商标、第6975753号“BWI”商标、第14506296号“BWI DRIV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4506297号“BWI技术引领前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著作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