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五一视界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1154号“CODE51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601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五一视界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2271154号第9类“CODESL”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未进行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对于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答辩人不予认可。申请人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答辩人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合法。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ode51独家代理协议》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答辩人名称并更证明、名称变更说明函;
2、各平台“CODE51”VR游戏软件相关网络搜索及宣传;
3、“Code51独家代理协议”、发票、发行分成结算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当家移动绿色互联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现名义已变更为北京五一视界数字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是否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Code51独家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及证据1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网络搜索结果及宣传文章仅是对Cod51游戏的相关介绍,不足以证明复审商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独家代理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票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发行分成结算单可视为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内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