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乙堂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8513号“圣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8426号“圣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查。其次,申请人主动放弃“康复中心;按摩;医疗按摩”服务,其与第1337448号“圣德 SHENGDE”商标、第37708085、10115565号“德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产生任何的权利冲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79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由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康复中心;按摩;医疗按摩”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按摩;医疗按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