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龙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463971号“鼎鼎龙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服务申请复审,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2772号“鼎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30998号“鼎鼎银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00420号“鼎鼎策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7410号“鼎鼎助理DINGDINGZH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55515260号“鼎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鼎鼎龙虾”与引证商标四“鼎鼎网”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