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萌恒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诺米商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34736753号“TWO WEAVERBIR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8386号“TWO BIRDS及图”商标、第6935448号“TWO BIR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服装辅料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引证商标许可使用的证据;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背包带、荷包袋、头发装饰品、发用蝴蝶结、头饰(小绒球)、发卡、胸针(服装配件)、头发饰带、发夹、拉链、假发、针、人造花、妇女紧身衣上衬骨、修补纺织品用热粘合补片、亚麻织品标记用交织字母饰片商品上。2020年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发夹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TWO WEAVERBIRDS”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构成、含义及呼叫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夹、发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夹、花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