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小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7780号“哈哈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1303号“哈哈少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1月12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01654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运输;商品包装;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拖运;汽车出租;货物贮存;递送(信件和商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
第58499175号“哈哈 旅行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1月16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第57028799号“哈哈跟团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10月2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运输;商品包装;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拖运;汽车出租;货物贮存;递送(信件和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礼品包装”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1956号“哈哈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运输;运送旅客;旅游交通安排;汽车运输;拼车服务;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行李寄存;货物递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运送旅客;旅游交通安排;汽车运输;拼车服务;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行李寄存;货物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