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圣钦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1734号“CH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7362号图形商标、第11091533号“CH”商标、第7819777号“长行CHANGHANG及图”商标、第1435783号图形商标、第5875838号“划食代 HSD及图”商标、第43112846号“观火 LOOK FIRE及图”商标、第24891636号图形商标、第15864145号“乐绘LH及图”商标、第43324354号“观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