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33200号“蓝霸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霸王 38333200

阅读:89597 2022-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蓝霸王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对第38333200号“蓝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8851号“黑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28841号“黑霸…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蓝霸王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对第38333200号“蓝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28851号“黑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28841号“黑霸王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95620号“美孚黑霸王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以及法院判决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文字“蓝霸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包含的“黑霸王”文字相比较,二者仅一字之差,且“蓝”与“黑”均是指向颜色的汉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

本文《关于第38333200号“蓝霸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霸王 383332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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