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天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2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5419号图形商标、第8594233号“宏昌万金通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163号和第1540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用于机动车辆工业和机动车辆行业的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