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1166号“ijiw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4969、54800839号“iji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在先“ijiwei”商标的恶意抢注。2、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用于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的证据;2、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jiwi”与引证商标一、二“ijiwei”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