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078号决定,于2021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广告策划”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8年9月及2019年4月被申请人与浙江河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策划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
2、被申请人设计的杭州大中泊奥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册及2019年2月开具的发票及转账记录;
3、2019年3月被申请人与杭州大中泊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策划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
4、其他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天眼查查询截图、相关判决和决定、百度百科以“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网络营销案例分析、虎牙尝品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又提交了补充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策划”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相关经营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策划”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3为被申请人与浙江河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中泊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合同中显示的标识为“虎牙设计”,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虎牙”,因此,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所显示的“虎牙设计”可以被视为对复审商标“虎牙”的使用。委托设计合同及后附发票中显示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在“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上述证据所涉交易各方均为独立民事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有效性,其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服务与“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