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力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9652号“SI JO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就申请商标的相关介绍及摘译、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双极性电池技术的许可协议书及摘译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