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1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701995号“TOMEN BORENSSI”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871号“图形”商标、第G1001691号“图形”商标、第34391653号“BB”商标、第37807842号“BB”商标、第44101933号“图形”商标、第54974546号“图形”商标、第56527740号“图形”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