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49336号“大氣DAQ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氣DAQI 12849336

阅读:98429 2022-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鸿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49336号“大氣DA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6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鸿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49336号“大氣DA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6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温岭市鸿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市场调查表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或宣传。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和“大气”进行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出于不良目的,在未对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加盟协议及加盟费用截图;

  3、为大气项目的准备工作;

  4、线上、线下宣传图;

  5、(2021)厦证内字第20281号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已体现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大韵之路(厦门)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大韵之路(厦门)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氣品牌直播加盟协议、转账记录、针对微信朋友圈的公证书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放映;录像带制作;电影剧本编写;摄影;音乐制作;表演制作”服务与“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录像带发行”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12849336号“大氣DAQ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氣DAQI 128493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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