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55071号“龙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图 57255071

阅读:174925 2022-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5071号“龙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0692号“龙图”商标、第54367499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

  申请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5071号“龙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0692号“龙图”商标、第54367499号“龙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0724号“图龙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3502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品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又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至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89421号“龙图”商标、第17709724号“龙图伟业 DRAGON SEENE EXPLOIT COMP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7255071号“龙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龙图 572550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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