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65110号“eva intima Inter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va intima InterMed及图 42865110

阅读:57736 2022-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依奥莱和艾琳切提医药实验室股份公司(商业名称为“因特梅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睿卓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65110号“eva intima InterMed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申请人:依奥莱和艾琳切提医药实验室股份公司(商业名称为“因特梅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睿卓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65110号“eva intima InterMed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了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13434号“Eva伊佤”商标、第25291798号“EVA”商标、第5138809号“EVA”商标、国际注册第757636号“EVA”商标、第41019261号“EVA”商标、第41760108号“EVA PROFESSIONAL HAIR CARE CAPI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第6600008号“EVA”商标、第3771020号“EVA”商标、第30313434号“伊佤 EVA”商标、国际注册第757636号“EVA”商标、第41019261号“EVA”商标、第41760108号“EVA”商标、第212740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至十三)、第6599976号“EVA”商标、国际注册第1501439号“eva”商标、第37142233号“绮华杯 EVA CUP及图”商标、第44122635号“EV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在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及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十二、十五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方便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613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蜂蜜;非医用营养液”等。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七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十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ev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Eva”、“EVA”均由三个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eva”与引证商标七至十的英文“Eva”、“EVA”均由三个字母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含药物的牙膏;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膏剂;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eva”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的英文“EVA”、“EVA CUP”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第5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及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2865110号“eva intima Inter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va intima InterMed及图 428651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0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