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核农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2803号“宝核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78141号“大别·铁山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8011号“康乐良品及图”商标、第16797900号“绿然源及图”商标、第28072078号“强巴侬及图”商标、第19662013号“乡野山旮及图”商标、第31446159A号“蕲乐田园及图”商标、第21782268号图形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