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牛商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4126号“NIU S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3827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音乐制作;音乐文本的出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娱乐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娱乐信息;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