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44478号“德棋荷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棋荷花及图 24944478

阅读:148978 2022-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德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24944478号“德棋荷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

  申请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德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24944478号“德棋荷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2186394号“國鄉 荷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19063号“荷花香烟 石家庄卷烟厂出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香烟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16899095号“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申请人“荷花”品牌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极易引起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2、引证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及其与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证明、所获荣誉;4、“荷花”白酒包装盒及酒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及转账凭证;5、“荷花”白酒包装盒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6、“荷花”系列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材料;7、相关媒体报道;8、“荷花酒”所获荣誉、消费者评价;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申请人维权材料;10、引证商标一受保护记录、引证商标二知名度认定请求书及证据材料;11、相关监管规定及行业协会介绍;12、市场中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材料;13、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被申请人企业介绍;14、共同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为“德棋”,并没有侵犯申请人“荷花”驰名商标的权益。三、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且“荷花”商标并非申请人原创。四、申请人提供的在先判例与本案商标情况并不相同,在先的判例属于个案,并不能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荷花”百度搜索页面打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除重申了申请理由中的主要观点外,又补充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该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共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雪茄烟、香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德棋荷花”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國鄉 荷花”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24944478号“德棋荷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棋荷花及图 249444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87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