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52450号“十牛童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47774号“十牛品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自愿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声明书,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易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