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62723号“创享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6486号“创享CHO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7726号“创享CHO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手工具修理”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