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憬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6585号“FACE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384号“颜秘FACEMI”商标、第59614235号“FAC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2.申请人第12208084号“FACEUI”商标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8月7日在3506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及引证商标二呼叫、字母构成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拥有在先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