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3654号“花瓣轻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27704号“花瓣游”商标、第11482204号“花瓣”商标、第46580941号“花瓣”商标、第60450595号“花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