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四季英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4057号“四季人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8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8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437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399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3739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73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59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761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856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28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897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881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9370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896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0863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2239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73312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人已被注销营业执照,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十一、十二、十七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十三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