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活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0331号“META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28075号“METAB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灵感来源于将英文前缀“META”和英文后缀“EER”组合而成,属于原创词汇,是合理合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品牌保护措施,不存在驳回理由所涉及的情况。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