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英特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43704号“英特瑞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享有在先商号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8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6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22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英特瑞”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英特瑞 ”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英瑞特”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商号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