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安市叶集区中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2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62086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04270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75357号“姿华地产及图”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