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5870号“SP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9464号“SPCN PROJECTX”商标、第60411925号“SPCN”商标、第37572629号“SPG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状态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2月8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